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按以下方式续任: ——欧安利,由其任主席,并在其因故不能视事或缺勤时,为有关效力指定代任人; ——黄显辉; ——姚鸿明; ——招银英;及 ——徐伟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