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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澳-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续期。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07
【法规编号】 68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续期。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按以下方式续任:
  
  ——欧安利,由其任主席,并在其因故不能视事或缺勤时,为有关效力指定代任人;
  
  ——黄显辉;
  
  ——姚鸿明;
  
  ——招银英;及
  
  ——徐伟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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