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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3/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劳工事务局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07
【法规编号】 68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劳工事务局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劳工事务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465,500.00(澳门币肆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劳工事务局一项金额为$465,500.00(澳门币肆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局长孙家雄,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处长Lurdes Maria Sales,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特级助理技术员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顾问高级技术员梁富华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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