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对薪俸点100点的调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的表一薪俸表中薪俸点100点的金额调整为$5,500.00(澳门币伍仟伍佰元)。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的调整 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所指增加依比例调整。 第三条 负担 本法律所引致的负担,由下列可动用资金支付: (一)如属非自治部门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由二零零七年度各部门的运作预算内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十二章所载的备用金拨款内的可动用资金支付; (二)如属自治机构,由二零零七年财政年度各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资金支付。 第四条 废止 废止第1/2005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五条 生效及实施 本法律於公布翌日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