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四日第62/96/M号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为统计谘询委员会委员,为期两年: (一)根据十月十四日第62/96/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a)及b)项规定,分别代表统计暨普查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的委员: .麦长雯 .陈守信 (二)根据上述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d)项规定,分别代表行政法务、经济财政、社会文化、保安及运输工务职权范畴的委员: .郑渭茵 .林浩然 .朱妙丽 .沈颂年 .张佩仪 (三)根据上述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e)项规定,代表下列团体的委员: .黄国胜——澳门中华总商会 .郭启宪——澳门厂商联合会 .莫伟成——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 .冯家伟——澳门工会联合总会 .邓君发——澳门出入口商会 .陈健文——澳门酒店协会 .区天兴——澳门建筑置业商会 (四) 根据上述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任澳门大学代表梁成安为委员。 二、根据十月十四日第62/96/M号法令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委任梁宝莲为统计谘询委员会秘书。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