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本议决。 第一条 设立及名称 设立无确定期限的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给制度的临时委员会。 第二条 组成及选举 一、临时委员会由十一名成员组成。 二、临时委员会的成员在本议决通过後三十日内,由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三、得票最多的议员当选,如选举中最後一席位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则对得票相同的议员举行第二次的不记名投票。 第三条 目的 委员会的目的是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给制度。 第四条 权力 一、在不妨碍《基本法》第五十条(十五)项及第六十四条(六) 项的规定下,临时委员会得要求或允许立法会以外的人士参与其工作。 二、临时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开展其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书或意见书 一、临时委员会就其有关工作编制部分或最终报告书或意见书。 二、上款所指报告书或意见书须提交予全体会议作审议,并须将之公布於《立法会会刊》,应委员会的建议,得将之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第六条 委员会的撤销 一、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审议上条所指的最终报告书或意见书之後撤销。 二、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临时委员会将随立法届的完结而被撤销。 第七条 公开 根据第3/1999号法律的规定,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作以下公布: a) 本议决的文本; b) 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选举产生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条 补充制度 本议决内未订明的一切事宜,《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後适用。 第九条 生效 本议决於通过後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立法会辅助部门 秘书长 施明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