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2: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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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3/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身份证明局提供中华广场大厦管理服务合同的签署...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17
【法规编号】 69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身份证明局提供中华广场大厦管理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中华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为身份证明局提供中华广场大厦管理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