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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环-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委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17
【法规编号】 69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委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续任为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委员:
  
  (一)梁维特;
  
  (二)马若龙;
  
  (三)梁文耀;
  
  (四)黄就顺;
  
  (五)陈恩赞;
  
  (六)王志石;
  
  (七)陈锡侨;
  
  (八)何锦霞;
  
  (九)陈炜恒;
  
  (十)刘仕尧;
  
  (十一)彭为锦。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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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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