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按照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1,100,000.00元(壹佰壹拾万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金额为澳门币1,100,000.00元(壹佰壹拾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员: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白丽娴; 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行政技术辅助厅厅长陈伟翔;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处长韦华珍;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特级技术辅导员Maria de Fátima Magalh?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