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户外天地与澳门三育中学之间地段设计及建造运动场」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户外天地与澳门三育中学之间地段设计及建造运动场」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8,253,314.50(澳门币贰仟捌佰贰拾伍万叁仟叁佰壹拾肆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1,301,325.80 2007年 $ 16,951,98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