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长郑国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Empresa de Execu??o de Obras de Constru??o Civil Jeston, Limitada”签订「房屋局写字楼设施,房屋局办公室建造工程第二期」承揽工程合同。 二、废止第180/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