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及加快向社会传播人员提供证明的程序,提高效率并适应资讯化形势; 考虑到新闻局根据三月十七日第69/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为进行新闻采访所发出的工作证不适应现实需要; 为利用资讯技术及互联网所提供的优势,将证件的资料数据化,以配合“电子政府”计划的落实并推动澳门特区政府的政务电子化;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九日第24/94/M号法令第二条q)项之规定,作出以下批示。 一、新闻局透过电子资料库的技术方式提供社会传播机构人员证明。 二、废止三月十七日第69/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