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体育发展基金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第三补充预算,金额为$46,850,000.00(澳门币肆仟陆佰捌拾伍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体育发展基金第三补充预算 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章 节 条 款 项 经常收入 转移 05 01 01 特区政府津贴 $ 46,850,000.00 经常开支 02 00 00 00 资产及劳务 02 03 00 00 劳务之取得 02 03 02 00 设施之负担 02 03 02 01 电费 $ 7,000,000.00 02 03 02 02 设施之其他负担 $ 4,950,000.00 02 03 09 00 未列明之负担 02 03 09 01 特别计划 02 03 09 01 14 体育健身兴趣班 $ 500,000.00 02 03 09 01 99 其他特别计划 $ 4,000,000.00 04 00 00 00 经常转移 04 02 00 00 私立机构 04 02 01 00 固定资助 $ 400,000.00 04 02 02 00 特别及个别资助 04 02 02 09 其他特别及个别资助 $ 3,000,000.00 09 00 00 00 财务活动 09 01 00 00 财务资产 09 01 03 00 出资证券 $ 27,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