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6,481,876.00(澳门币陆佰肆拾捌万壹仟捌佰柒拾陆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文化基金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经常收入 5-00-00-00 转移 05-01-00-00 公营部门 05-01-01-00 特区政府津贴 $ 6,481,876.00 总计 $ 6,481,876.00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经常开支 04-00-00-00 经常转移 04-02-00-00 私立机构 04-02-00-00-03 协办文化活动津贴 $ 6,481,876.00 总计 $ 6,481,876.00 主席:何丽钻,其他成员:王世红、罗丽薇、邝秋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