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龙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青洲海关浮动码头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龙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青洲海关浮动码头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0,980,000.00(澳门币壹仟零玖拾捌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4,392,000.00 2007年 $ 6,58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