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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免费-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9/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免费教育津贴制度。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8
【法规编号】 70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免费教育津贴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向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制度。
  
  第二条 
  
  范围
  
  一、免费教育津贴包括正规教育范围内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初中教育各阶段。
  
  二、凡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在上条所指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注册及就读於实施免费教育的学级的学生,为免费教育津贴的受益人。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各词的定义为:
  
  (一)“注册”是指学生为在支付免费教育津贴的学年就读而在学校所作的登记。
  
  (二)“就读”是指学生在整个学年内依时参加课堂的学习及强制性的教学活动。
  
  第四条 
  
  加入系统
  
  一、学校欲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二、教育暨青年局具职权制定上款所指的承诺书及登记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学校。
  
  第五条 
  
  津贴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於每学年向学校发放免费教育津贴。
  
  第六条 
  
  津贴金额
  
  一、免费教育津贴的金额须根据下列规定按班计算:
  
  (一)学生人数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370,200.00(澳门币叁拾柒万零贰佰元);
  
  (二)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558,450.00(澳门币伍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元);
  
  (三)学生人数少於(一)及(二)项分别规定的下限的班级,津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VS
  
  x N
  
  Z
  
  其中VS为(一)及(二)项分别厘定的津贴金额;
  
  N为学生的实际人数;
  
  Z为(一)及(二)项分别规定的人数下限。
  
  二、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调整上款(一)及(二)项所定的津贴金额。
  
  第七条 
  
  支付方式
  
  一、免费教育津贴分两学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第二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两期津贴均属临时性支付,有关金额以各学级的班级数为计算基础,而班级数分别按直至六月三十日及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已在学校注册的学生人数计算。
  
  第八条 
  
  帐目的校正
  
  一、教育暨青年局须将免费教育津贴的受惠学生名单交予学校,而学校则须自接获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向教育暨青年局确认有关名单。
  
  二、教育暨青年局须根据上款所指学校提交的资料,核实免费教育津贴的支付情况。
  
  三、如发现各期的金额计算有误,教育暨青年局应依职权向学校支付不足之数或要求学校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四、於十月三十一日或翌年四月三十日已在学校注册及就读的学生,方纳入免费教育津贴各相应期金额的计算范围内,但不影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五、学校就支付款项不足而作的声明异议,仅在津贴所属的学年结束前提出方获接纳。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学校主要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及其补充法规的规定;
  
  (二)於学年开始前九十日提交管理预算;
  
  (三)每班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第六条第一款(一)及(二)项分别规定的上限;
  
  (四)免除学生缴交学费、补充服务费以及与报名、就读及证书等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不得在学年内开除学生,但有关学校章程规定的情况除外;如开除学生,应预先确保其获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六)如有学额,则不得拒绝收生;
  
  (七)遵守由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列明假期及暂停学校活动时段的校历表,但不影响学校按其组织文化举办活动;
  
  (八)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免费教育津贴制度,尤须在每一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十条 
  
  特别情况
  
  一、在有合理解释且获教育暨青年局局长预先许可的特别情况下,每班学生人数可超过第六条第一款(一)及(二)项分别规定的上限,但不影响该两项及上条(三)项规定的适用。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每班超额学生的人数最多为五人,且每学级不得超过十人。
  
  三、班级的超额学生人数不超出上款所指的限额,亦不会改变学校获发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
  
  第十一条 
  
  津贴的不可兼得
  
  一、免费教育津贴与学费津贴不可兼得。
  
  二、如属学生在学年内转校的情况,适用下列规定:
  
  (一)如学生在免费教育学校系统内的私立学校转校,则免费教育津贴须分别支付予其在第一及第二学期开始时所入读的学校;
  
  (二)如学生由免费教育学校系统内的私立学校转往非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或由非属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转往免费教育学校系统内的私立学校时,免费教育学校系统内的私立学校有权获发放有关相应期的免费教育津贴,但该学生已纳入该期学费津贴金额的计算范围内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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