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旅游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Jo?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栋梁)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於使用澳门国际机场两个指定地方以推广及发展旅游活动之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