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通过的有关利比里亚局势的第1683(2006) 号决议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决议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683(2006)号决议 2006年6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545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於利比里亚和西非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欣见新当选总统埃伦.约翰逊-瑟里夫发挥领导作用,努力在利比里亚全境恢复和平、安全与和谐, 强调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仍然需要支持利比里亚政府建立一个稳定的环境,使民主得以盛行, 确认新近通过了审查和训练的利比里亚安全部队要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执行警务、收集情报和保护行政首长, 认定,尽管利比里亚已取得重大进展,但那里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521(2003)号决议第2(a)和(b)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於该决议第21段所设委员会根据第2(e)段事先核准的、为训练目的已发给特别安全局成员的武器和弹药,以及可能仍在特别安全局手中的其实际用途未指明的武器和弹药; 2. 又决定第1521(2003)号决议第2(a)和(b)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於经委员会事先逐一批准、供在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2003年10月成立之後通过了审查和训练的那些利比里亚政府警察和安全部队成员使用的数量有限的武器和弹药; 3. 决定,按第2段提出的请求应由利比里亚政府和出口国提交给委员会,若获批准,利比里亚政府应随後在武器和弹药上加上标记,对其进行登记,并正式通知委员会已采取了这些措施; 4. 重申联利特派团必须继续在其能力和部署地区范围内,在不妨碍其任务的情况下,向利比里亚政府、第1521(2003)号决议第21段所设委员会和专家小组提供援助,包括监测第1521(2003)号决议第2、4、6和10段的执行情况,并为此请联利特派团对库存的根据上述第1和第2段获得的武器和弹药进行检查,以确保所有这些武器和弹药都没有丢失,并定期向第1521(2003)号决议第21段所设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