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友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为澳门奥林匹克综合体户外天地与澳门三育中学之间地段设计及建造运动场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