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大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巴波沙大马路行人天桥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大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巴波沙大马路行人天桥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7,691,918.50(澳门币柒佰陆拾玖万壹仟玖佰壹拾捌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922,918.50 2007年 $ 5,769,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