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5/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一,制定M/3A格式和修改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所得补充税规章》的M/1、M/3和M/4格式。 二、按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二,修改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章程》的M/5格式。 三、关於二零零七年度递交的收益申报书,所得补充税纳税人豁免填写M/1格式申报书附件A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内有关所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的内容。 四、关於二零零七年度递交的收益申报书,职业税纳税人豁免填写M/5格式申报书附件A内 I栏和II栏的有关所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的内容。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