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十二月三十日第43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澳门清洁专营有限公司订立「澳门特殊和危险废物处理站的设计/建造、营运及保养」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43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96,460,821.00(澳门币玖仟陆佰肆拾陆万零捌佰贰拾壹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十二月三十日第43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22,781,301.30 2006年 $ 28,156,369.70 2007年 $ 29,560,700.00 2008年 $ 6,841,050.00 2009年 $ 6,841,050.00 2010年 $ 2,280,3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