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黄蔓荭从事下列工作的职权: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四)经法理前提之审查後,批准续任及将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五)批准编制内人员、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员在职程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七)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八)根据法例的规定,准许续订和解除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十)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十二)批准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三)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费用不超过$1,000.00(澳门币壹仟元)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四)根据法例的规定,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内其他地区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五)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六)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七)批准金额不超过$2,500.00(澳门贰仟伍佰元)的交际费。 二、透过经行政长官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批示,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认为有利於该委员会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主管人员。 三、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的行使。 四、对行使现授予的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六、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