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从事下列工作的职权: (一)根据现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四)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五)根据法例的规定,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内其他地区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六)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七)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合同无关的文件; (八)批准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第01-11“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一章中,关於建设发展办公室取得资产及劳务的开支,但以$15,000.00(澳门币壹万伍仟元)为限; (九)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批准建设发展办公室运作所需的每月固定开支,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的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批准金额不超过$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的交际费; (十一)批准签发存档於建设发展办公室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二)签署属建设发展办公室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二、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三、对行使现授予的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五、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