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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周边“真香”,但擅用可能侵权! - 深圳版权律师 版权纠纷诉讼 版权侵权代理

影视剧周边“真香”,但擅用可能侵权! 10月18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圆满落幕,展馆内重点展示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工艺美术等优...

影视剧周边“真香”,但擅用可能侵权!

  10月18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圆满落幕,展馆内重点展示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工艺美术等优秀版权作品,充分展示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成果。看完展览的你肯定已经知道,这些周边“很香”,但擅用可能侵权哦!下面让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吧~

“我命由我,不由天!”2019年的盛夏,穿着红背心、顶着黑眼圈、梳着丸子头、一脸坏笑的小哪吒颠覆了传统的哪吒形象,却意外地收获了广大观众满满的喜爱。伴随着优秀国产动漫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热映,其衍生的周边产品也通过官方渠道上线并火爆销售。

  然而,有部分商家为蹭热度、谋取不当利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童装。

  近期,吴兴法院受理了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公司)诉多家童装生产企业及销售商侵犯其“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共四件。

  光线影业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经查,多家童装生产企业擅自将该美术作品印制在生产的童装上并进行销售,另有多家童装销售商销售了前述侵权童装。光线影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前述童装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光线影业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各被告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哪吒”美术作品形象使用于生产的童装或销售侵权童装的行为侵犯了光线影业公司对“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最终,该四起案件中的各被告均被责令停止侵权,光线影业公司获赔共计17.5万元。其中三起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剩余一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湖州某制衣厂在该剧热播期间,在其运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内大规模使用该剧元素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该剧“同款”商品。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酷公司)作为《亲爱的,热爱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剧中人物美术形象、Q版形象、服装造型等内容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剧酷公司发现湖州某制衣厂的前述行为并未经其授权,亦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该制衣厂的行为亦给剧酷公司的周边产品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剧酷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该制衣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制衣厂赔偿剧酷公司25000元。


法官说法

    莲花坠配饰、家训抱枕、无羁款毛绒娃娃……曾经在动漫中更为普遍的周边开发,逐渐延伸至热播的国产电视剧。从工艺品、家居用品到首饰、服饰、玩偶等,可谓品类多样、应有尽有。周边产品市场的火爆使得不少商家纷纷加入,想借影视剧的热度分得一杯羹。然而,影视作品的周边产品并非是你想卖就能卖的。一不小心,就会陷入侵权纠纷。优秀的作品是凝聚作者心血与智慧的智力成果,权利人对此享有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使用权受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于吴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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