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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 “微信红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宣判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

全国首例涉 “微信红包”和 “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宣判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0万。

 

  近日,这一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共计90万元。

 

  在“微信红包”案中,原告诉称,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决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微信表情”案中,原告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相应授权,对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权。判决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在认定时,要本着鼓励创新创造,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她强调,“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要考虑,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的警示作用,制止同类的侵权行为。”

来源于《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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