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决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1-29 【实施日期】 2017-11-29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议案。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自治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即自治区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污口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税项目数。具体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