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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1-22 【实施日期】 2017-11-22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2017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过剑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上海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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