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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9-30 【实施日期】 2017-09-3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7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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