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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津人发[2017]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津人发[2017]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9-26 【实施日期】 2017-09-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


(2017年9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津人发[2017]37号)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及按国家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市政府有关永久性生态区域保护工作表示肯定,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决议如下。


  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市民,要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严格落实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各项要求,共同管理和保护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二、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中,按照国家要求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各项管理制度。其中保护管理规定有差异的,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上一年度项目审批情况。


  四、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和区人民政府要将生态保护红线和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对保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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