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09-22 | 【实施日期】 2017-09-22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可以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和区”;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