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09-22 | 【实施日期】 2017-09-22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135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四、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中介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此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