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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7-21 【实施日期】 2017-09-01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采供血机构,根据规划设置采血点,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各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人物。”
  将第四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采供血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等。”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采供血机构对全血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全省范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通过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能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在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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