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06-23 | 【实施日期】 2017-07-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公共管理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崇明是上海最为珍贵、不可替代、面向未来的生态战略空间。为了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凝聚全社会共识,努力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将崇明建设成为具有引领示范效应,具备生态环境和谐优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等综合性特点的世界级生态岛,特作如下决定:
一、崇明生态岛建设是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和上海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崇明独特的环境优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实现永续发展。
二、崇明生态岛建设,应当坚持生态立岛原则,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作为基本方针,将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将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基本动力,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崇明生态岛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工作统筹,形成全市推动崇明生态岛建设的合力。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深化完善实施机制,积极推进崇明生态岛建设工作。
崇明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任务要求,确保崇明生态岛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省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同,促进区域生态建设一体化发展。
四、崇明生态岛建设,应当将生态理念与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相结合,优化空间发展格局,推动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融合发展。统筹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发展;严格控制常住人口总量、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高度;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滩涂、湿地保护,推进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区建设,依法划定禁猎(渔)区,构建野生鸟类保护管理体系,建立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屏障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五、崇明生态岛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推进各类废弃物综合利用,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和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应当按照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要求,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优化公共绿化空间布局,有序增加绿地林地总量,提升生态环境品质。
六、崇明生态岛建设,应当按照生态自然优势和生态发展优势共同发展的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开展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攻关;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绿色、智能升级;重点聚焦生态农业、海洋经济、旅游休闲、健康服务、文化体育、会展商务等领域,提升绿色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先进制造业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功能品质,繁荣发展创新经济。
七、崇明生态岛建设,应当按照生态惠民的要求,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生态人居环境水平。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构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体系;按照低碳出行、外畅内优的导向,发展绿色交通;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按照具有中国元素、江南韵味、海岛特色的要求,构建和谐多元的建筑风貌;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崇明居民享受生态岛建设的成果。
八、崇明生态岛建设,应当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健全举报、听证等公众监督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风尚;崇明居民应当率先增强生态保护理念,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投入崇明生态岛建设;鼓励支持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崇明生态岛建设。
九、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围绕崇明生态岛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符合崇明特点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人才培养、交流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崇明生态岛建设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者暂时调整、停止实施与崇明生态岛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先试,就崇明生态岛建设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崇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促进和保障崇明生态岛建设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一、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崇明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和崇明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崇明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崇明生态岛建设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崇明生态岛建设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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