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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3-29 【实施日期】 2017-03-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3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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