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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3-22 【实施日期】 2017-03-22
【法律话题】 外资 【产业领域】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六十三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17年3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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