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6-12-29 | 【实施日期】 2017-01-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导语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五、删除名称中的“暂时”一词。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