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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2-29 【实施日期】 2017-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导语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五、删除名称中的“暂时”一词。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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