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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1-30 【实施日期】 2016-11-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资料,告知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按照规定设置、保存或者移交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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