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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9-29 【实施日期】 2016-09-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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