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6-09-29 | 【实施日期】 2016-09-29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