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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9-29 【实施日期】 2016-09-29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4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烟草制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置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机关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登记”。

二、对《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三、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四、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其他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或者文物安全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五、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鼓励配备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的维修人员。”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教练员证和”。

(四)删去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第二项中的“教练员证和”。

六、对《重庆市水文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

七、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或者未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九、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十、对《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

十一、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二、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十三、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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