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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2015)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1-27 【实施日期】 2015-11-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2015年第26号)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已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二)站外揽客;
“(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档案,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
“(一)具有超员20%以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7天;经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30天;经再次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
“(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超速50%以上的,经查实,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吊销违法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五、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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