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5-11-26 | 【实施日期】 2015-11-2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二、删去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