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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1-26 【实施日期】 2015-11-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二、删去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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