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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0-01 【实施日期】 2015-10-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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