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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9-25 【实施日期】 2015-12-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经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第九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费。

  第十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任命法官、检察官前,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应当将其法治素养和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 招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考试内容。
  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本机关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公民旁听立法活动,以多种形式对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权,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事人诉求对所办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说明解释,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开展对本组织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网络,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开展社会法治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
  推进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法治教育教学课时、教材、师资和经费的落实。
  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指导法治宣传教育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出版、演出、播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提供与其职能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媒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车站、机场、港口、医院、银行、邮政等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的公共区域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为民服务站、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引导城乡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参与自治管理与服务活动,履行法定义务。
  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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