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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黔人常备[2015]1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黔人常备[2015]1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7-31 【实施日期】 2015-07-3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黔人常备〔2015〕18号)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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