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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7-24 【实施日期】 2015-07-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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