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5-07-24 | 【实施日期】 2015-07-24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作出本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政府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出同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并附带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除外。
二、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审查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定,交由省人民政府处理、落实。
三、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进行跟踪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四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五、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时限;
(五)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
(三)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七、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省长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选取部分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稿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省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十一、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十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审议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的内容外,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工作适用本决定。
十四、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