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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2-01 【实施日期】 2015-02-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环境保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2015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清新空气、清洁水源、舒适环境、宜人气候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和共同愿望。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现就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乎民生,合乎民情,顺乎民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站在“绿色决定生死”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统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总体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源头防控、以禁促用。完善露天禁烧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落实防控措施,实现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通过露天禁烧推动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综合施策、以用促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引导、产业化推动和政策扶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和促进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顺利实现。


  三、齐抓共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对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的力度,建立秸秆露天禁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秸秆露天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委员会、社区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情况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提高农民露天禁烧自觉性。广大农民是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秸秆露天禁烧的主要力量,要增强秸秆露天禁烧“与我有关、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露天禁烧规定,争做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者、实施者和监督者。


  (四)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鼓励、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四、多策并举,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财税、土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综合利用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


  推动秸秆利用肥料化。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采取机械化粉碎还田、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利用率。


  推动秸秆利用饲料化。鼓励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青贮、氨化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


  推动秸秆利用基料化。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等产业,引导和带动秸秆基料产业发展。


  推动秸秆利用原料化。鼓励大力发展秸秆板材,引导农民发展工艺品加工业,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


  推动秸秆利用燃料化。积极推广秸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发电和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检查督办。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功在当前,利在长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狠抓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全省人民要在省委领导下,群策群力,攻坚克难,确保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实效,为建设生态湖北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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