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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4-23 【实施日期】 2014-05-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十万元。”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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