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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3-28 【实施日期】 2014-05-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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