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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3-31 【实施日期】 2013-03-3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新建9层以下、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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